首页 > 杭州钱江新城律师 > 居家监视之后的处理方式

居家监视之后的处理方式

admin 杭州钱江新城律师 2024年04月03日
居家监视是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,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
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住处执行;无固定住处的,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,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。
但是,不得在羁押场所、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,除无法通知的以外,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,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。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委托辩护人。
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七十四条法律依据: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七十四条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监视居住:
(一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的;
(二)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;
(三)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;
(四)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,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;
(五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。
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,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,也不交纳保证金的,可以监视居住。
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你好,非法安装监控件,建议报警处理!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你好,你可以报警解决
友情链接: 牡丹江律师 许昌律师 合肥瑶海区律师 威海律师 温州律师 西安律师 南昌律师 杭州离婚律师咨询网 杭州二手房买卖律师 哈尔滨律师 临汾律师 南平律师 广安律师 济南律师 镇海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安远律师 于都律师 上栗县律师 万年县律师 广州白云区律师 简阳市律师 淄博律师 烟台律师 沧州律师 东营律师 宁德律师 驻马店律师 潍坊律师 沧州律师